碧海银沙--房产频道
·聊天 ·论坛 ·贺卡 ·日记 ·相册 ·文学 ·校友 ·书签 ·娱乐 ·体育 ·财经 ·粤西 ·图片 ·导航  
粤西地区     数字湛江首页 | 消费广场 | 商企联盟 | 分类信息 | 人才 |
租房 | 二手房 | 新房 | 商业用房/地 | 装修建材 | 房产中介 | 易居宜居 | 房产黄页
   

http://fang.yinsha.com/ewebedit/uploadfile/200804/20080422101523205.swf

当前位置 > 易居宜居 » 房产常识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官司应在哪里起诉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7-03-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地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地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连接:
当直播出现无法显示播放时,请点击
下载最新版Realplayer11播放器
完毕安装即可观看关于RM格式的视频。
广告服务 - 主机托管 - 联系我们
碧海银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 A2.B1.B2-20040001